持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,需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告? 答:按照《电力业务许可证(发电类)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,发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,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: (1)持有企业 5percent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发生变化、企业合并及分立的,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报告; (2)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,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报告; (3)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 85percent、连续三年亏损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,导致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困难时,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报告; (4)持证企业发生重大事故、经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况,除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报告外,还应当在定期自检报告中予以载明。 按照《电力业务许可证(输电类、供电类)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输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,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: (1)持有企业 5percent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发生变化的; (2)发生分立、合并或者主要资产重组等事项的; (3)资产负债率超过 90percent、连续三年亏损或者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,导致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危机的; (4)发生其他影响生产经营状况的情形,致使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。 |